稿件搜索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1、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发”),2、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均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1、为成都金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工行”)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2、为成都金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双流建行”)提供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担保;3、为广东金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清远工行”)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11,800万元的担保。

  ● 截至2023年6月2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成都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9亿元;为广东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48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广东金发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1、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工行、双流建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40200055-2023年高新(保)字0080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双建-最高额保证-金发科技-2023001号),为成都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金发科技与清远工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清远分行营业部2023年保字第100号),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发科技为子公司广东金发“年产400亿只高性能医用及健康防护手套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手套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成都金发预计新增担保额度8.4亿元,为广东金发预计新增担保额度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成都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3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成都金发担保余额为4.49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91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2.4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23.66亿元(其中包含为手套项目贷款的担保余额8.8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14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成都金发

  公司名称: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35058902X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7月30日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街道付家街665号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办公用机械设备、日用化工专用设备生产、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经营业务;新材料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废旧物资回收与批发。(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成都金发100%的股权。

  2、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经营范围: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持有广东金发97.1836%的股权,本公司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2.8164%的股权,公司合计对其拥有100%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成都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40200055-2023年高新(保)字0080号)

  1、 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 被保证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6,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3、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双建-最高额保证-金发科技-2023001号)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2、 主合同

  鉴于乙方为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1)、(2)、(3)、(4)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2)承兑商业汇票;

  (3)开立信用证;

  (4)出具保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3、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清远分行营业部2023年保字第100号)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被保证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1,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建设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2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68亿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2.44%,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