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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分别为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苏民初5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原告因四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管辖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的建设。

  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万元。

  3、判令被告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网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来源于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消除影响。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原告主要理由及依据

  原告声称,2010年4月,原告基于其自身研发的PBAT全连续降解树脂成套制备技术和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新材料”)签订《年产2万吨PBS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合同,为汇盈新材料提供连续聚合工艺以及装置,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通过汇盈新材料前述项目获悉了原告的相关技术。2020年,中科院理化所发起成立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将涉及可降解塑料装置专有技术的相关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中科启程,因此,中科启程通过中科院理化所同样也获知了原告关于“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

  原告另称,经其分析,长鸿高科的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项目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与聚友化工的技术秘密相同。由此可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长鸿高科及长鸿生物建设60万吨/年的 PBAT项目生产线的行为,以及中科启程为长鸿高科提供PBAT制备工艺技术,扬州惠通为长鸿高科建设60万吨/年的PBAT项目生产线的行为,均侵犯了聚友化工的“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公司的说明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系原告此前撤诉后第二次提起诉讼,首次诉讼时原告以“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为由起诉四被告,后涉诉专利被国家专利局宣告无效,最终原告撤诉。本次原告将发明专利权去掉后又以类似的理由起诉四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

  首次诉讼具体过程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5月6日、2023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公司于2020年11月与中科启程签署《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许可合同》”),对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中详细说明。

  根据公司与中科启程签署的前述《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若任何第三方主张长鸿高科对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中科启程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并保证长鸿高科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经公司自查,并未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本次诉讼主要为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纠纷,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原告恶意诉讼的行为公司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关于本次诉讼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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