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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6,6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666,500.00元。(含税)

  二、 相关日期

  

  三、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5元。

  四、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2-5595218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汇通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2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21元/股

  ● “汇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3日

  ● “汇通转债”尚未开始转股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4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8.23元/股。2023年1月11日,“汇通转债”(债券代码:11366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根据《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汇通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综上,本次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汇通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0,每股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P0-D=8.23元/股-0.025元/股=8.205元/股≈8.21元/股(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除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故“汇通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3日(除息日)起生效。“汇通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3日(除息日)起由8.23元/股调整为8.21元/股。

  由于“汇通转债”尚未开始转股,本次调整无需进行交易或转股停牌。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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