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P2I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以下简称“P2I公司”)二审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P2I公司诉讼请求变更前,请求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P2I公司诉讼请求变更后,请求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89.4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披露情况: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0日,P2I公司以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的EMS厂商)在其共同或各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镀膜设备及该镀膜设备处理的手机上使用了其作为专利权人的ZL98807945.3号专利发明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ZL98807945.3号发明专利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00万元,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2月28日,P2I公司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由100万元变更为789.42万元。
2021年6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P2I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8月,P2I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2022年11月最高院开庭审理。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P2I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P2I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P2I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P2I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9元,减半收取33,529.50元,由上诉人P2I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上诉人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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