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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4版)

  

  (上接C2版)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58元/股(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6,122.39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486.5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6,635.8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691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9,486.52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66,635.87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7,10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76,644股,占发行总量的3.2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645,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501243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5,022,880股,放弃认购数量621,62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8,664,55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664,556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21,62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554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双元科技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3]4819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1-6月业绩预告

  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22,621.36万元至24,593.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45%至39.65%;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6,018.66万元至6,686.1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2.46%至91.59%;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806.16万元至6,473.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46%至95.63%。公司预计2023年1-6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1-6月增长,主要系下游新能源电池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亦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双元科技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苏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艺霖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金银河(300619)、朝阳科技(002981)、中旗新材(001212)和伟邦科技IPO项目,以及金银河(300619)可转债项目。王艺霖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袁莉敏女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金马游乐(300756)、原尚股份(603813)、南华仪器(300417)、猛狮科技(002684)、达华智能(002521)、新开源(300109)、品高股份(688227)和利元亨(688499)IPO项目,以及原尚股份(603813)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袁莉敏女士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已作出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之配偶汪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胡美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五)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丰泉汇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公司董事郑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东良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八)公司监事胡宜贞、宋亿娜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九)公司高管巴大明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钟洪萍、刘波、陈文君、蔡强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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