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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版)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6版)

  

  (上接C4版)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线开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程序,按照缓急轻重的原则安排募集资金继续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

  2、提高公司销售收入,科学管控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公司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将显著提升,为公司加快发展和加强盈利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强化升级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拓市场,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推动公司业绩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严格落实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红等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等;

  5、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如公司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支持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8、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存在不同要求,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2、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的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4、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发行前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滚存利润将一并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已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公司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或其他收益,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分别承诺,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薪酬、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

  (四)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已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企业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或其他收益,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

  九、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已就虚假陈述赔偿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前二十个交易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前二十个交易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实际控制人郑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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