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6日(周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高理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82,715,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07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1,200,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46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5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3%;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1%;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3、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1%;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1%;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1,371,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6%;反对1,34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28%;反对1,34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8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1,371,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6%;反对1,3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28%;反对1,33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83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04%;反对1,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9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04%;反对1,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9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915%;反对1,3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42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0%。
9、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81,41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1%;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1%;反对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全律师、张弘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173号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表决通过的。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35)。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6月6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高理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6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合计482,715,689股,占公司总股本51.507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81,200,5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34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1,51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17%,全部通过网络投票。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审议《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4:审议《关于2022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8: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9:审议《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5:审议《关于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9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袁华之 张 弘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王文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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