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2 证券简称: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逝世,而导致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名自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洪祥先生、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名自然人。因吴洪祥先生逝世其权益进行变更,其中张冠玲女士通过继承获得本公司13.22%的股份,Yuwei Wu(吴昱伟)先生通过继承获得本公司4.41%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冠玲女士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互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嘉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冠玲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Yuwei Wu(吴昱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吴昱伟)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洪祥先生、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38.30%的股权,上述六人及其近亲属(吴洪祥近亲属吴洪力,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伟近亲属陈春佳)合计持有公司43.43%的股权。
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逝世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和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的(2023)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595号《公证书》明确,张冠玲女士、Yuwei Wu(吴昱伟)先生作为吴洪祥先生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遗产。
吴洪祥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嘉华股份29,004,3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63%,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冠玲女士将直接持有嘉华股份21,753,2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2%,Yuwei Wu(吴昱伟)先生将直接持有嘉华股份7,251,0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6月2日,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上述六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3.9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张冠玲近亲属Yuwei Wu,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伟近亲属陈春佳)合计持有公司42.71%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变更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常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7 日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嘉华股份
股票代码:603182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冠玲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Yuwei Wu(吴昱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一致行动人一:李广庆
住所: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
通讯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城市主人别墅区****
一致行动人二:贾辉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99号****
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727号****
一致行动人三:黄瑞华
住所:山东省莘县莘亭路****
通讯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诺沙湾****
一致行动人四:高泽林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05号****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3号****
一致行动人五:张效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
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5号****
签署日期:2023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的(2023)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595号《公证书》明确,吴洪祥先生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张冠玲女士、Yuwei Wu(吴昱伟)先生共同继承。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冠玲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Yuwei Wu(吴昱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3.一致行动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广庆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4.一致行动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贾辉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5.一致行动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瑞华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6.一致行动人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泽林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7.一致行动人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效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还包括青岛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嘉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该等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嘉华股份拥有权益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及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张冠玲女士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之配偶,Yuwei Wu(吴昱伟)先生系吴洪祥先生与张冠玲女士之子。
2023年6月2日,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女士及Yuwei Wu(吴昱伟)先生依法继承吴洪祥先生持有的嘉华股份相关股权,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嘉华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吴洪祥先生、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名自然人,2023年6月2日,张冠玲女士与其他几位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名自然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本公司权益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吴昱伟)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洪祥先生、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38.30%的股权,上述六人及其近亲属(吴洪祥近亲属吴洪力,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伟近亲属陈春佳)合计持有公司43.43%的股权。
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洪祥先生逝世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和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的(2023)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595号《公证书》明确,张冠玲女士、Yuwei Wu(吴昱伟)先生作为吴洪祥先生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遗产。
吴洪祥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嘉华股份29,004,3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63%,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冠玲女士将直接持有嘉华股份21,753,2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2%,Yuwei Wu(吴昱伟)先生将直接持有嘉华股份7,251,0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6月2日,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六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上述六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3.9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张冠玲近亲属Yuwei Wu,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伟近亲属陈春佳)合计持有公司42.71%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变更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女士与Yuwei Wu(吴昱伟)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股份为吴洪祥先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尚在限售期内,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女士与Yuwei Wu(吴昱伟)先生将承继并继续履行吴洪祥先生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子公司进行 重组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 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 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冠玲女士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高泽林先生、张效伟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互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嘉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 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 关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 关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或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遗产继承及分配文件;
3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承诺;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鸿图街19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田丰
电话:0635-2909010
传真:0635-2909033
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Yuwei Wu(吴昱伟)
时间: 202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冠玲
签名:张冠玲
信息披露义务人:Yuwei Wu
签名:Yuwei Wu
时间: 202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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