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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22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浙商证券      股票代码:601878         编号:2023-063

  转债代码:113060         转债简称:浙2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1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4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3年6月14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6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浙22转债

  3、债券代码: 11306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700,000 万元

  6、发行数量: 7,0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2 年 6 月14 日至 2028 年 6 月 13 日

  9、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6%、第四年 1.0%、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价格

  “浙22转债” 初始转股价格:10.49元/股; 因实施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由10.49元/股调整为10.32元/股。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6 月 20 日,即 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 6 月 1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浙22转债”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日期:2022年7月8日

  15、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 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浙22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 年 6 月 14日至 2023 年 6 月 1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3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6 月 14 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6 月 1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浙22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16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 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部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永梦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二)主承销商(发行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联系电话:0551-6516165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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