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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1,215,072.56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人民币42,018.50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司已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了再审申请材料,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公司递交的申请文件,公司暂未收到正式的受理通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二审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分别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主要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2022-00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

  再审申请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你们以及一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 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 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1,215,072.56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人民币42,018.50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 公司也已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了再审申请材料,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一审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公司递交的申请文件,公司暂未收到正式的受理通知。

  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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