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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7日(周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7日(周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95,80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82,89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916,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07,937,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5,02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916,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关于补选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94,58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6,715,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5%。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季永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补选钱洪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94,78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6,91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钱洪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钟婉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专门委员会构成情况:

  

  现专门委员会构成情况: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7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6月7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4楼7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4、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季永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附件:

  季永新先生,汉族,生于1967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曾任: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玖隆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集团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玖隆物流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沙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市沙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常务执行董事、副总裁;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季永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除此之外,季永新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季永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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