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41
转债代码:113600 转债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文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发行了5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9,5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1号文同意,公司59,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9月1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星转债”,债券代码“113600”。“新星转债”自2021年2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的初始价格为23.85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1、前次决定不修正的情况
经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新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并且在未来1个月内(即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公司股价若再次触发此条款,亦不向下修正“新星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23年5月25日起,若再次触发“新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新星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新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本次预计触发的情况
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3.85元/股的85%(即20.27元/股),若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有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低于20.27元/股,将触发“新星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依据上述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新星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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