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标的股票总数: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公司”、“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256.0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94,196.3592万股的0.2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注册资本:玖亿肆仟壹佰玖拾陆万叁仟伍佰玖拾贰圆整

  成立日期:1996年10月28日

  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一般项目: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二)治理结构

  根据《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目前有独立董事2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2、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本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560,300股,回购均价11.7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30,000,913.3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资金均来源于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256.0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94,196.3592万股的0.2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约占公司全部在职人数2,760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1.05%,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及领取薪酬,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758元的50%,为每股8.3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914元的 50%,为每股8.46元。

  七、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现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珍宝岛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要求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二、本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事项的召开日期。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公司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及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8、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除限售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除限售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股权激励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向激励对象追溯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收益的权利。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激励对象继续享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激励对象继续享有,其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解除限售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激励对象继续享有,其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退休后返聘的,其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激励对象继续享有,其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续享有,其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1、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2、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参考实际授予日收盘价。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会计师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总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7日)的收盘价(即16.94元/股)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8.48元/股,授予2,560,300股限制性股票的总费用为2171.13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假设公司2023年6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管理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且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1、《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3-048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医贸”)、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珍宝”),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黑医贸5亿元,哈珍宝5亿元。已实际为黑医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5亿元,为哈珍宝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5亿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黑医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拟在 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3-029号公告)。

  现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黑医贸、哈珍宝的经营需求,公司拟为两家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黑医贸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为哈珍宝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在核定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在额度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项发生时单独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在核定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黑医贸

  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全资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哈珍宝

  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公司全资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待实际贷款发生时再签订相关协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黑医贸、哈珍宝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公司对黑医贸、哈珍宝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两家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是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本次新增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及融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2023年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3%,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哈珍宝担保余额人民币1.05亿元,为全资子公司黑医贸担保余额人民币4.95亿元,为全资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人民币2.4亿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2023-049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2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烟台一路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6日

  至2023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侯工达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2023年6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参会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应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本公司一楼贵宾室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烟台一路8号。

  (四)异地股东可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6月21日16:00前将邮件发送至公司邮箱),在电子邮件中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上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烟台一路8号董事会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电话:(0451)86811969

  邮箱:zbddsh@zbdzy.com

  联系人:张钟方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