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25.81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1.9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73,034.8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7,349.0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65,685.8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2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塑料回收再利用设备研发和生产项目”变更为“年产3万吨新型改性再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英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六安英科实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为镇江市镇江新区烟墩山路288号变更为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丰路19号,投资总额由2.38亿元调整为约9,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六安英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近日,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六安英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前述“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14010219300158862,截至2023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新型改性再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现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周文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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