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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51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3年6月8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潘雪梅女士和监事莫雪梅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公司董事潘雪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潘雪梅女士仍继续担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职务;公司监事莫雪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莫雪梅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董事潘雪梅女士和监事莫雪梅女士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潘雪梅女士和莫雪梅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尽快补选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潘雪梅女士和莫雪梅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52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茂名名油公司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公司能否部分或全部回收债权款存在不确定性,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902民初530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就与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名油公司”)、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茂名名油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永盛胜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2018年11月,被执行人之一李志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1年7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广西永盛胜诉。因不服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之一李志强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法院立案后,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10月9日、2017年9月19日、2021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案重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902民初5307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976767.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9976767.2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6857元给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6706元(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552元,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3154元。鉴定费55533元(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志强负担。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志强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公司能否部分或全部回收债权款存在不确定性,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902民初5307号)。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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