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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8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安路588号上海皇廷世际酒店三楼水晶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于冰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3)。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6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38,99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93,0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1,7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15.00049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16,39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93,0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1,7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12.80852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2,599,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93,0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1,7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2.19197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807,49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245937%;反对股数29,32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95198%;弃权股数2,171,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58866%。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62,242,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3.742961%;反对股数29,324,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136017%;弃权股数2,171,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12102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806,838,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167700%;反对股数30,16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211%;弃权股数1,989,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37089%。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61,586,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3.404155%;反对股数30,163,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569125%;弃权股数1,989,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267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805,66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027341%;反对股数30,86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79360%;弃权股数2,460,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933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60,40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2.796327%;反对股数30,869,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933533%;弃权股数2,460,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7014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805,00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948877%;反对股数31,274,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27656%;弃权股数2,71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3467%。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59,750,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2.456541%;反对股数31,27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6.142680%;弃权股数2,71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40077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805,67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029528%;反对股数30,03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79859%;弃权股数3,27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0613%。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60,427,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2.805801%;反对股数30,034,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502642%;弃权股数3,277,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69155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791,344,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320897%;反对股数44,675,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24929%;弃权股数2,97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417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46,09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5.406542%;反对股数44,67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3.059701%;弃权股数2,971,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337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7:《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783,968,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441797%;反对股数50,300,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95366%;弃权股数4,722,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2838%。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38,71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1.599582%;反对股数50,300,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5.963039%;弃权股数4,722,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43737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770,480,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834200%;反对股数65,86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50178%;弃权股数2,64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562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25,22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637857%;反对股数65,862,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3.995338%;弃权股数2,648,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6680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和单震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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