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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董事共9人,参加本次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陆小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联董事陆小红、张满良、郑洪伟、郑彤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联董事陆小红、张满良、郑洪伟、郑彤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监事共3人,参加本次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玉瑶女士召集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结合募投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7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8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60,0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0.0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77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34,045,283.02元后的余额为2,741,954,716.98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公司累计发生3,749,762.04元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合计37,795,045.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8,204,954.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公司决定调整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审批程序

  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关联董事陆小红、张满良、郑洪伟、郑彤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实际募资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此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结合募投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钧达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八、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8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60,0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0.0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77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34,045,283.02元后的余额为2,741,954,716.98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公司累计发生3,749,762.04元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合计37,795,045.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8,204,954.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将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账户余额为公司保荐机构直接汇入公司专户的金额,含保荐和承销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3,749,762.04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捷泰科技49%股权项目/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研发中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翀翔、胡梦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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