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经法院调解已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费用共计643,145.86元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经法院调解已结案,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643,14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13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负债和损益,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前期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前期概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36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累计诉讼金额为2,487.90万元人民币,前期已有291名投资者与公司达成调解。前期投资者诉讼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3日、10月28日、12月3日、2023年1月19日、4月1日和5月9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2022-043、2022-067、2022-074)和《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2023-009、2023-024)。
(二)进展情况
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已与刘某镁等共14名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苏01民49、72-74、604、660、664、1531、1532、1746、1747、1749、1750、1753号],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赔偿刘某镁等共14名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3,145.86元;
2、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3、案件受理费合计12,626元,减半收取6,313元,由公司负担。
(三)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经法院调解已结案,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共计14名原告支付赔偿款共643,14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13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负债和损益,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总金额约1,309.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明细等相关材料。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3-031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财务负责人许永红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5),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3年4月5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8,000万元至24,000万元;2023年4月1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859,9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许永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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