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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控股”)持有430,737,45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0%。新奥控股本次股份解除质押股数为58,0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奥控股累计质押183,310,000股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2.56%,占公司总股本的5.92%。

  公司控股股东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为“新奥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奥控股、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王玉锁先生(以下统称“新奥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243,449,80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4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奥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311,810,000股公司股份,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3.90%,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

  2023年6月9日,公司收到股东新奥控股《关于所持新奥股份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奥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见下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香樟街8号玫瑰园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张莹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常务副总裁苏莉女士、首席财务官王冬至先生、副总裁郑文平先生、副总裁黄保光先生与总裁助理宗波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8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哲律师、张莹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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