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各方若有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投资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为了推动动力电池产业由有到好,实现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绿色循环,利用宜宾电池产业的世界级聚焦地优势和绿电优势,做强做大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循环产业,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再生”)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县人民政府”)、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于2023年6月9日共同在宜宾市签署了《宜宾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格林美作为发布动力电池产业“全球一体化发展”共识代表,并在2023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上签署了本投资框架协议。协议各方秉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宜宾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项目预计投资17.1亿元,拟于宜宾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建设10万吨退役动力电池与电池废料再制造生产线、5万吨磷酸铁锂材料再制造生产线、3GWh再制造储能电池包生产线等三个子项目。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有利于利用四川省以及宜宾市在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聚集优势,组合各方资源,填补公司西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与回收基地,良好服务四川省与宜宾市新能源绿色发展需要,满足公司产品海外市场,尤其是欧美市场对绿电的需要。
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各方合作意愿的初步约定,后续若有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合作方介绍
1、名称:高县人民政府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高县位于宜宾市中南部,四川省以及宜宾市为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聚集地,电池与材料制造厂聚集,同时具有绿电和能源成本优势。
高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2、名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罗云
注册资本:130,164.7073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经营范围:基本化学原料,有机合成化学原料,化工产品制造、销售(含危险化工产品生产及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工产品销售,其许可范围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及进出口贸易,塑料制品,压力容器,电气维修,电线电缆,建材,三级土建工程,化工防腐,化工机械制造安装,电气仪表安装施工(需许可证的限取得许可的分公司经营);生产医用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香精香料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电力业务(按许可证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29年6月16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原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天原股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天原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署主体:
甲方:高县人民政府
乙方1: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2: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一)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宜宾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
2、项目内容:预计项目投资17.1亿元,建设10万吨退役动力电池与电池废料再制造生产线、5万吨磷酸铁锂材料再制造生产线、3GWh再制造储能电池包生产线等三个子项目,具体投资额以满足前述三个子项目建设及投产运营为原则(下同),且以乙方履行完相应金额的内部审批程序为准。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预计投资8亿元,建设5万吨退役动力电池与电池废料回收生产线、2万吨磷酸铁锂材料再制造生产线、1GWh再制造储能电池包生产线;项目二期预计投资9.1亿元,建设5万吨退役动力电池与电池废料再制造生产线、3万吨磷酸铁锂材料再制造生产线、2GWh再制造储能电池包生产线。
3、项目效益:项目完全建成后,在相关政策或相关市场不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情况下,预计年产值85亿元,年创税收2亿元,解决就业1600人。
4、项目选址:宜宾循环经济产业园。
5、项目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68亩(以实测面积为准,下同),用地性质为化工用地,由项目公司出资购买国有建设用地取得,甲方予以支持。
6、建设期:项目一期的建设(建成投产)周期为12个月,开工期限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之后按规划布局建设项目二期。项目总建设周期为自本协议规定的项目一期开工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年。在建设期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关市场重大变化等非项目公司自身原因的影响,按实际耽误时间顺延工期。
(二)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按程序开展建设。
(2)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平场工作,并将项目所需用水、用电、用气、输热、道路、通信网络、雨污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至项目红线处,红线内的配套建设由乙方负责。
(3)甲方成立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专班,协助乙方依法办理项目所需的立项、备案、环保、安评、能评、规划、用地、建设、消防、水保、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乙方符合条件和备齐所需资料后,县级职能部门及时高效依法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如期开工和建成后能够及时投产运营。
(4)甲方积极协调项目所需液碱、硫酸等原材料价格不高于宜宾市场平均价;确保项目生产用水,价格不高于宜宾市工业用水平均价格;协调项目所需蒸汽,按市场优惠价供给。
(5)甲方积极协调宜宾市辖区范围电池废料与退役动力电池处理定向到本项目。
(6)甲方保证项目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民居与商业住宅,在项目存续、运营期间,也不设民居及商业住宅;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为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投资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7)甲方有权依法要求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进行工程建设并按时投入运营。
(8)甲方有权监督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实际投资、生产规模、建设进度和内容等履约情况。
(9)甲方有权制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同时要求项目公司限时整改并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及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
(1)在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如果高县化工园区的设立在《项目投资协议书》生效之前已获得政府有权机关批准、认定)或者在高县化工园区的设立获得政府有权机关批准、认定后的30日内(如果双方在《项目投资协议书》生效之后高县化工园区的设立才获得政府有权机关批准、认定),乙方在高县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项目公司拟注册资本2亿元,乙方2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共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0%(乙方1与乙方2另行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承继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经营存续期内,须在高县依法缴纳建设、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全部税收,不得将已经形成的产销能力或应缴纳的税金转移至高县行政区域外。
(2)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排放物必须达标;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合格为准。
(3)在甲方将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项目用地移交给项目公司,且已经完成项目及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审批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自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项目建设,非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关市场重大变化等非项目公司自身原因的情势变迁,不得改变建设规模、工期和项目内容。如确需改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基于实事求是、互利共赢的原则予以考虑。
(4)项目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高县投资生产、经营不得出现拖欠工资、社保缴纳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项目公司须完全落实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好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在本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由项目公司依法承担全部的责任。
(6)乙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关市场重大变化等非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强度、年产值、年创税收至少一项达到协议约定内容。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第(二)项之第2条第(1)款约定的除外。
3、项目支持政策
在甲、乙(包括项目公司)双方依法履约且项目投资强度、年产值、年创税收至少两项达到协议约定内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关市场重大变化等非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身原因而未达到的,不影响本条效力),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项目公司以下政策支持:
(1)产业扶持政策:高质量发展扶持;生产经营扶持;用电支持;用气支持。
(2)固定资产及设备补贴。
(3)物流补贴。
(4)建设扶持。
(5)人才支持。
(6)用工稳岗扶持。
同时,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就高不就低且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积极申报符合该项目的中、省、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本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如遇政策调整,乙方有权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或按新政策执行。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各方应认真履约,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能依法依规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本协议失去履约条件失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非因甲方原因,项目不能按时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主动退出并与甲方协商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环评、安评、能评的评估期限可按照受影响时间顺延。
4、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项之第2条第(1)款和第(7)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所有扶持和优惠政策。
5、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若发生下列第(1)项情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其后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若发生下列第(2)、(3)、(4)项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其后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开工或中途停止项目建设,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土地闲置的(因法律或政策变化、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未获批准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合理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除外)。
(2)项目公司在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身原因(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关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的除外)而连续停产达12个月。
(3)项目公司将取得的土地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或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但项目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关联公司,或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后的项目公司中合计持股仍为相对大股东,或项目公司以增资方式吸纳新股东的除外)。
(四)争议与解决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未以书面形式达成意见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双方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作为各方合作意向性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实施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在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正式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适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各方应积极努力,共同推进《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签订及项目尽快落地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经乙方内部审批机构批准后才生效。
3、乙方各方仅就其个体的行为向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各方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4、高县化工园区的设立得到政府有权机关的批准、认定以及《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签订及生效是本协议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鉴此: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若设立高县化工园区仍未获得政府有权机关批准、认定,或者甲乙双方仍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在前述期限内,高县化工园区已获批且双方已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但《项目投资协议书》在签订后的一个月内仍未能获得乙方内部审批机构的批准(乙方应当主动告知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废止,各方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相关期限或者重新达成一致的,按双方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执行。
5、甲、乙双方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取的所有关于双方合作和项目开发的数据和文件、信息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终止后三年。
6、对以下情况,上述保密义务的规定不适用:
(1)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2)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任何一方对个别违约行为放弃权利时,不应被视作对其他违约行为放弃权利;任何一方延误行使权利时,不应被视作已放弃该权利。
8、由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怠于采取措施的一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材料。
10、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和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收到方应当面签收。本协议中所列电话、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等)。任何一方变更时,应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的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13、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1、乙方2各执贰份。
四、对公司的影响
四川省以及宜宾市为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聚集地,电池与材料制造厂聚集,同时具有绿电和能源成本优势,公司布局此基地,将良好利用四川地区的电池产业优势和绿电优势,填补西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与回收基地,良好服务四川省与宜宾市新能源绿色发展需要,满足公司产品海外市场,尤其是欧美市场对绿电的需要。同时,有利于组合各方优势和资源,在循环经济领域展开深度合作,推动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产业的发展,共同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投资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合作的逐步实施和深度开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投资框架协议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各方若有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容百科技-格林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一代三元前驱体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公司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在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动力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与韩国ECOPRO株式会社签署的《推进项目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与PT.HENGJAYA MINERALINDO签署的《红土镍矿资源与选矿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书》;公司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印度尼西亚YAYASAN UPAYA INDONESIA DAMAI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协议》;公司与韩国ECOPRO Co., Ltd.和SK On Co., Ltd.共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电池闭环回收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ECOPRO MATERIALS Co., Ltd.、SK On Co., Ltd.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韩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万金开发厅、全罗北道·群山市、韩国农渔村公社签署的《新建二次电池前驱体制造工厂投资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CAHAYA JAYA INVESTMENT PTE.LTD.、伟明(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已履行完毕。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 & 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已终止,后续执行《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中长期供应协议的谅解备忘录(MOU)》约定内容。
2、本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不存在变动情况。2023年5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拟于2023年5月30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尚未进行增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如发生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经高县人民政府、动力再生、天原股份共同签署的《宜宾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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