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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22年年报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下转C84版)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8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80号),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你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4,494.78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900.87万元,流动资产余额为595,896.55万元,流动负债余额为806,519.93万元,流动负债大幅超过流动资产,其中短期负债余额为538,688.80万元。因债务违约,部分金融机构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你公司财产。

  (1)请你公司说明目前已逾期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逾期金额、债权人采取的追偿措施等,公司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公司可供支配货币资金金额、资产变现能力、融资安排等,说明公司偿债资金的具体来源、支付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逾期和未到期已违约的借款本金总额为4,566,392,217.33元。因工作人员疏忽, 2022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32、短期借款”之“(2)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部分内容填报有遗漏和错误。公司已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披露更正公告,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6)。

  上述逾期借款中,3,978,928,741.80元于2021年12月15日披露了公告,详见《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4)。

  上述逾期借款中,567,463,475.53元公司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上述逾期借款中,20,000,000.00元公司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第十节财务报告”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详情如下:

  

  截至回函日,公司已逾期和未到期已违约的借款本金总额为45.66亿元,公司面临偿债风险。逾期借款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通过部分债务展期、部分债务优先偿还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公司目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业务正常有序进行,且自有资金、较高的可变现资产可保障公司利息及部分短期债务到期本金的偿付能力。截止2022年 12月31日,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约为45.06%,资产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2022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4,494.78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900.87万元。

  公司为偿还债务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业务增长,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和存量资产处置力度以收回资金。积极开拓其他产品市场,增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

  2、控制各项成本和费用,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

  3、通过改革管理模式,使组织架构更加扁平、高效,保障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得以有效执行,提高资产周转和使用效率。

  4、公司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已制定了通过经营自有资金,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分期偿还等方式进行偿债安排,采取相关措施化解偿债风险。

  5、公司在积极寻找债权投资人、战略投资人参与债务化解。

  随着上述措施的实施,公司将加快解决诉讼等逾期债务问题,进入良性运转形态。目前存续的债务情况对公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2)请你公司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重要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若有,公司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会计师结合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2022年内的其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45项,涉诉总金额18,760.72万元。

  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对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失信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截至本回函日,公司重要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永证专字(2023)第310345号],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向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了解以及获取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书、合同、证据、出庭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详细了解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代理律师了解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获取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对诉讼案件可能结果的判断,并向其发送询证函,获取书面回函;获取已判决案件的法院民事判决书,分析其判决结果,并查询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获取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承诺函;与管理层及代理律师讨论,评估管理层根据法院判决以及代理律师对诉讼案件可能结果的判断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合理性;检查未决诉讼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及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的。

  问题2:你公司2019年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24.15亿元。根据你公司前期对我所问询函的回复,截至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由于融资贷款到期违约被法院司法划扣募集资金总金额8,256.64万元(包括公司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2,146.91万元)。

  2020年1月13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1年1月12日,你公司在未归还上述募集资金至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针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情形,我所已于2021年7月向公司发出监管函。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你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显示,2022年你公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将84,835万元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你公司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你公司已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22.03亿元、补充流动资金1.5亿元,募集资金期末余额为2.07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以及转出和归还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时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9)。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出具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创投行出具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至2022年1月1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5)。

  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使用符合规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永证专字(2023)第310345号],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了解与募集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函证,并对函证过程实施控制;对募集资金专户实施资金流水双向测试,检查大额收付交易,并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4,835万元执行穿透;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工具对供应商进行了关联关系的核查,同时对募投项目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公司内部评审、比价和审批程序,确认其具有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除司法划扣1,986.97万元用于非募投项目外;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司法划扣6,109.73万元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4,836.62万元用于非募投项目外;未发现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质押或其他变相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另外,年审会计师于2021 年7 月15 日抵达鸿达兴业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 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其后各年报期间又至项目建设现场;经对比发现: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2)请你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中所列84,835万元募集资金2022年的实际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用于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金额合计数远高于募资资金总额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有误,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2022年度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84,835.00万元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截至2022年末,公司已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220,283.00万元。详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永证专字(2023)第310345号],意见如下:

  正如第2点第(1)点所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中所列84,835万元系为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不应计入用于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金额,并导致用于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金额合计数远髙于募资资金总额。

  (3)请你公司结合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的情况说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是否受到较大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金额为6,109.73万元,目前该司法划扣对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较大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将被划转的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你公司披露的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附件一(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募集资金)显示,你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35,283万元,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35,283万元,其中2019年使用21,900万元,2020年使用128,548万元,2021年和2022年使用均为0万元,各年度合计数不为235,283万元,请你公司核实,若有误请进行更正。

  回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附件一(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募集资金)披露的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35,283万元,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35,283万元,其中2019年使用21,900万元,2020年使用128,548万元,2021年使用0元,2022年使用84,835万元,各年度合计数为235,283万元。

  因工作人员疏忽,将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84,385万元,误填列为0万元。公司已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披露更正公告,详见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新后)》、《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6)。

  问题3:你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2023年4月3日披露《关于法院指定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公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鸿达兴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4亿股,持股比例为7.17%,通过关联方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0.54万股,持股比例为0.01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0.92%股份。

  请你公司说明公司控股权是否发生变更,若是,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函日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结合鸿达兴业集团所持股份质押和冻结等事项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说明已采取和拟采取的防范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的隔离措施。

  回复:1、截至2023年3月31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持有公司10.92%的股份,鸿达兴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7.19%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广州农商行是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广州农商行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回函日,广州农商行未对公司进行控制和参与经营管理,不对周奕丰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形成障碍,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2、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2023年2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鸿达兴业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5月24日鸿达兴业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法庭召开。该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议庭法官宣读破产受理文书、债权人会议职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2、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3、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4、管理人作《关于对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和拟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报告》及征求意见;5、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将以下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成员选任议案的报告》、《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

  3、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制度,在多元化股东结构下能够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运作;公司主要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在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全职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有序。

  截至本回函日,鸿达兴业集团所持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99.9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100.00%。法院受理裁定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来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维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一如既往的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问题4:本报告期,你公司营业收入48.22亿元,较上年度下降26.0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亿元,较上年度下降64.7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4,534.97万元。其中,公司化工行业收入由48.18亿元下降至34.1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下降3.05%,商贸业务收入由5.92亿元上升至9.0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升9.68%。化工行业产品中,PVC产品收入由40.28亿元下降至20.0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下降20.10%,烧碱产品收入由5.64亿元上升至12.5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上升17.45%,产品结构变化较大。从收入地区来看,来源于华北地区收入从23.27亿元下降至3.8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下降27.62%,来自西北地区的收入由3.92亿元上升至22.8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升41.33%。PVC产品毛利率为19.37%,较上年减少19.38个百分点,烧碱产品毛利率为71.80%,较上年增加33.57个百分点,毛利率波动较大。

  (1)请结合你公司主要业务行业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变化等,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业务、产品收入变动及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回复:报告期内,选取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PVC和烧碱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表,公司烧碱营业收入、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未存在明显差异,公司PVC营业收入、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但本报告期PVC营业收入较上期变动比例比同行业大,主要是2022 年公司主要产品 PVC 的国内市场价格下降,另外受到公司部分氯碱装置检修影响,产销量同比下降,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较大。

  本报告期公司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由于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公司生产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

  

  同行业上市公司PVC产品2019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表:

  

  同行业上市公司烧碱产品2019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表:

  

  年度PVC和烧碱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我国PVC行情波动和宏观经济环境、大宗商品走势及市场供需关系变化有着密切联系。报告期内,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PVC行情呈震荡下跌趋势, PVC行业面临高成本、低需求、供应弱增长等方面的挑战,预计短期内 PVC市场仍将低位震荡为主。

  报告期内,国内烧碱市场供需均有所增加,且需求增量多于供应增量,市场供需格局趋紧,加之出口量价均升,对市场形成有力支撑。片碱市场一路震荡上行,液碱市场整体保持震荡小幅上涨走势。2023年,氧化铝及新能源行业(锂电池等)新增产能陆续投产释放,将带动局部地区烧碱需求量增加。在政策鼓励和市场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环境下,将带动烧碱产品需求稳定增加。

  (2)请说明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各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关联关系、客户所在地区、销售产品/服务类型、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并说明哪些客户属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规模变化的原因。

  回复:经公司财务部门事后核查发现,2021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主营业务分析”之“2、收入与成本”之“(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以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部分信息列示有误。公司拟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披露更正公告。

  2021年度主要客户如下:

  

  2022年度主要客户如下:

  

  西安西投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陕西有色集团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四佳物资有限公司为本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规模变化的主要原因:西北地区依托丰富的资源能源优势,一直是国内聚氯乙烯(PVC)的主产区,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在西北地区加大力度拓展客户。

  (3)请说明你公司商贸业务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业务开展背景、收入规模、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实物流转、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2022年度商贸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

  回复:1、公司商贸业务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聚氯乙烯及化工原料, 聚氯乙烯合同主要条款简述如下:

  (1)标的物名称、型号、厂家。

  (2)数量、价格:双方以每批次书面确认函为准。

  (3)质量要求:按照国标GB/T5761-2006标准执行。

  (4)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25Kg袋装,包装物不回收。

  (5)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随车磅单。

  (6)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卖方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随车向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证明书、计量证明书等相关单据。

  (7)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买方自提,卖方承担标的物出厂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8)交提货时间和地点。

  (9)付款方式及结算:先款后货,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最终按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价和买方实际提货数量出具结算确认函,卖方根据结算确认函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起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至收货人后由买方承担。

  化工原料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简述如下:

  (1)采购的产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等。

  (2)产品质量及技术要求:质量技术指标,粒度、灰份、水分等。

  (3)交付和验收: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验收

  (4)货款的结算:结算方式先款后货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5)质保期:质保金,质保期限

  (6)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其它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贸易业务情况简述:公司商贸业务所涉商品主要是聚氯乙烯(PVC)及其化工原料。该业务有实物流转。开展贸易业务,是为稳定公司客户资源,提高存货周转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报告期内贸易业务总规模为9.05亿元。

  3、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收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明确,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1)PVC贸易业务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由公司负责保证产品质量及产品售后服务。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存货后存入公司库房,公司承担存货的毁损灭失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

  故公司PVC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经合并抵消后的金额为8.92亿元。

  (2)化工原料贸易业务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不负责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作为中间人,不负责存货的保管及运输,不承担存货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仅收取中间服务费,无法决定产品价格。

  故公司化工原料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经合并抵消后的金额为0.13亿元。

  4、贸易业务增长较快的原因是受到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寻求多种销售模式和渠道以增加存货周转和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贸易业务交易流程短,反应迅速,有助于提高效率。

  (4)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停产检修情况,包括不限于子公司的名称、停产检修的时间、检修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2022年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停车检修,停车检修原因是按计划进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正常工作,保障生产效能,及时更换老化设备,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停车检修符合行业惯例,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并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永证专字(2023)第310345号],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分析性程序:将本期产品毛利率与上期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同时重点关注长时间未收回款项的合理性;对大额销售合同进行检查,检查运输方式及付款时点等主要合同条款,评价管理层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凭证:向主要客户函证报告期间发生的交易额、期末余额并执行访谈程序;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货物签收单,判断收入是否确认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分析现金流量构成,并结合停产检修情况(停产检修计划是否符合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并具有必要性,如: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有效运行)检查销售收入、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趋势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未发现公司对上述问题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问题5:你公司2022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5.90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74.45%,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3.33亿元,1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2.57亿元,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为35.01%,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4.07亿元。

  (1)请你公司结合市场竞争情况、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回复: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如下:

  

  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以来,受市场环境影响,行业竞争激烈,受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影响,客户信心下降,使公司对客户的账期受到冲击,下游客户大部分希望公司给与相对宽松的结算政策,为保持良好客户关系,支持客户发展,公司采用“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综上原因,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高、账龄较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信用政策存在差异。

  (2)请你公司说明2020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分布以及公司对上述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模式、结算政策、收入金额、毛利率,并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如下:

  

  (3)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比较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回复: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均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报告期内,账龄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注:同行业公司数据,取自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在制定坏账准备政策时参考了同行业企业的坏账计提政策水平,结合考虑了自身特点、主要客户构成、历年回款情况等,公司的账龄及坏账计提比例与行业的普遍规律是比较接近的。

  (4)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逾期应收款,如有请列示主要逾期客户单位名称、逾期金额及原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催收、追偿措施及实施效果。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2年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客户情况如下:

  

  公司对于逾期应收款,采取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收、金融保理催收、法律手段催收。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永证专字(2023)第310345号],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复核管理层有关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按行业、销售模式、客户等多维度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收款账期及信用额度;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余额,执行了函证程序,未回函的,执行替代程序;对部分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进行访谈;选取样本检查了管理层编制的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的准确性,并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政策重新进行了计算;选取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独立测试了其可收回性,我们在评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时,检查了相关的支持性证据,包括访谈了客户相关管理人员,获取了管理人员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分析和解释,公开渠道查询客户工商资料、资信背景等;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检查与应收账款期末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未发现公司对上述问题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问题6:你公司2022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5.86亿元,其中往来款账面余额为5.29亿元,占比为90.27%;账龄为1年以内(含1年)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0.74亿元,1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5.11亿元,1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占比为87.3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为1.78亿元,占比为30.38%。2022年末,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单位期末余额合计为3.28亿元,占比为56.02%,款项性质均为往来款。

  (1)请你公司说明2020年至2022年其他应收款前十大欠款方的形成背景、账龄分布、欠款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实缴资本、主营业务、与公司关联关系等情况,说明长期挂账未能归还的具体原因、款项回收的可行性。请你公司自查上述款项是否实质上构成财务资助,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经公司财务部门事后核查发现,2020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6、其他应收款”之“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以及2021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2)其他应收款”之“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之“(1)信用风险”,部分信息列示有误。公司拟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披露更正公告。

  (下转C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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