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尚伃
作为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业务发展的 “基本盘”,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箭在弦上”。为此,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28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三个月后,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6月9日,中证协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账户规则》)两项自律规则,并配套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目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8亿,对于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证券公司亟须规范经纪业务展业、加强公司自律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立足业务本源
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展业
一直以来,证券经纪业务都是证券公司业绩的重要支撑,是行业的第一大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线上+线下双模式展业的兴起,证券经纪业务在获客、展业等重要环节中的合规风控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
对此,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三大原则,一是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三是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实施细则》在《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对于券商来说,《实施细则》等自律规则及配套文件对券商提出的合规要求主要有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回访、营销管理、投资者保护四大方面。
一是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规定了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了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金额标准和大额资金划转金额标准。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可以采取的具体后续措施。
二是投资者回访方面,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对于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明确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
三是营销管理方面,通过在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营销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保证证券公司在营销管理的执行层面能够有效落实监管要求。
四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要求券商依法依规
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实施细则》《账户规则》及《必备条款》均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券商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实施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实行双岗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并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包括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等。
《账户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必备条款》则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下一步,中证协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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