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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团体人身险业务 拟划定“负面清单”涉及八项内容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向保险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这是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后,监管机构对团体人身险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团体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团体人身险的发展方向,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泰生元精算咨询公司创始人、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定价精算师毛艳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都很重视团体险,部分有外资和国企股东背景的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险业务占比较大。

  例如,根据中意人寿年报披露,2022年其健康险业务中的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保费收入分别为24.49亿元和25.26亿元;意外伤害险的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保费收入分别为1.79亿元和2.02亿元。可见,其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团体业务保费超过了个人业务。

  从行业角度看,团体人身险业务也有重要作用。毛艳辉表示,部分高新科技企业将团体高端医疗险、重疾险等团体人身险作为争夺人才的砝码之一,未来有很大的市场和险种的拓展空间。

  为规范业务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险企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出现的八项行为,划定了“负面清单”。

  具体来看,“负面清单”包括:一是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二是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三是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四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六是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七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八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针对“负面清单”第一条,业内人士表示,团体人身险中的“团体”必须是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是为了防止团险变团购。同时,“负面清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都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促进团体人身险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险企上一年度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险业务有回溯要求,且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保险公司需要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承保管理、保单利益、个人交费管理、退保管理、理赔管理、数字化转型、产品变更、产品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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