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4685.85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1.59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45,000,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用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1.59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额39,449,653.16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款有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在1.59亿元范围内对全新好公司受到的相关案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共同向全新好公司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案件损失金额39449653.16元;请求判令确认全新好公司有权在1.59亿元债权范围内,对汉富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初696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934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年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署了《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就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前期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进行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2022年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董事会成员确认书》,《协议》相关约定附加条件生效形式已成就。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近日北京泓钧就上述《协议》,和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汉富控股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调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294号等法院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汉富控股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至北京泓钧指定的账户(两申请人共管账户);2、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持有的全新好4500.0127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三)项确定的汉富控股支付义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仲裁费全由汉富控股承担,汉富控股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北京泓钧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若汉富控股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1、3项中任何一笔款项,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北京泓钧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5、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根据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北京泓钧同意并赋予全新好拥有数额不少于8,000万元的分配权,由于考虑法律执行程序较长,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为确保公司利益,汉富控股未支付金额加速到期,北京泓钧决定先行支付公司8,000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万元款项。
二、 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3执516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3执5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294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泓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1、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952,200元;
2、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4500.012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5、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冻结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在全新好持有的股票45,000,127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质押、分红等相关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间三年,自2023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前述用于补偿公司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损失的1.59亿元交易尾款,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北京泓钧先行支付8,000万元,剩余补偿部分能否收到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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