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727,040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9元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3,203,600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1,686,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81,517,6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5,488,34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32,607,04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价格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是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1,517,600×0.19)÷83,203,600
≈0.18615元(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转增比例)÷总股本
=(81,517,600×0.40)÷83,203,600
≈0.39189(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615)÷(1+0.3918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不含已回购的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不含已回购的股份)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胡明明先生、陈虹先生、孙阳先生。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727,040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5,810,640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4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