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3-081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58.84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58.44元/股
● 隆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张,发行总额7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详见公司2023年6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隆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581,512,6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32,605,070.80元(含税)(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隆22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1、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58.84元/股
2、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58.44元/股
根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58.8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4元/股,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58.44元/股。
3、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9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3-080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581,512,6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32,605,070.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李喜燕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1566863、029-86519912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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