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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7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2,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了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466,901,732股减少至466,749,332股。

  3、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4、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0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 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9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49,15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6,749,332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462,700,182股为分配基数。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62,700,182股×0.2元/股=92,540,036.40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做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982649元(含税),即每股现金红利0.1982649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82649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0.60 元/股-0.1982649元/股=10.40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3 年 6 月20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 备查文件

  1、 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文件;

  2、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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