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4号)核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948,02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399,929.3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044,213.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355,716.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367号《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2021-046、2021-053)。
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2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轻量化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建设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鉴于募集资金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日上车轮(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越南”),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日上越南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南河内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日上越南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6月12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从汇到上述募集专户,上述募集专户余额为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集项目的子公司日上越南为共同甲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南河内分行为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为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美元专户账号为【0127000103000004971】;(2)越南盾专户账号为【0127000103000004847】。以上专户仅用于轻量化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如上述法律法规与乙方所在地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有不同约定的,适用乙方所在地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王水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的相关信息是可以在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姓名、照片、工作证、身份证等等)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发送至甲方的邮箱地址,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等值陆仟叁佰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等值货币折算汇率以乙方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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