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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29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9日

  至2023年6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6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出席回复:拟出席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之后,2023年6月25日之前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联系传真:(010)66223833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持有股数:                          (普通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法人股东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人股东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信息: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3年6月25日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二三年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2名,实际到会董事12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高峰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董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定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北京银行2023年中期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关键参数调整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北京银行2022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峰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财务会计专业本科。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中国银行业管理人才库独立董事库合格人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科技研究中心特聘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全球证券市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交叉信息核心技术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专家顾问,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7年-1997年,历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国内贸易部国外贷款办处长。1993年5月-8月,在世界银行支付局工作。1996年12月-1997年1月,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1997年-2019年2月,历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机构金融部总裁、电子银行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1994年6月-7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商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习。2018年11月,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银行家高级研修班。

  高峰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峰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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