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具备相应的权限或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林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万达投资与万达文化集团、莘县融智和林宁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381,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仍在规定期间内。
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包括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5.05%下降至40.05%,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22年9月7日,万达投资履行未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公司以总计1元回购注销万达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1,356,310 股。本次注销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2950%。
2、2023年3月2日,万达文化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3,565,300股。本次减持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9990%。
3、2023年5月23日至6月13日,万达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7,187,775股。本次减持后,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1.7064%,具体明细如下: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2,76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5%,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36,6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5.66%,占公司总股本的6.27%。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投资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霖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一致行动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会武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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