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及监管,董监高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在面临实控人违规占用资金时,董监高要依法做出合理判断,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本报记者 许林艳
6月14日晚间,*ST三盛发布了一则关于收到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ST三盛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中主要事由显示,2022年1月份至9月份期间,公司原实控人通过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中2022年2月份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占用资金1.54亿元,于2022年3月份归还;2022年4月份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占用资金2.11亿元,于2022年6月份归还;2022年7月份福州盛百威占用资金2.11亿元,于2022年9月底归还。
2022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公司新实控人通过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盛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湖南三盛贸易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3亿元,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095亿元,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600万元,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29.93万元,累计6.66亿元。
而2023年3月份,湖南三盛新能源在银行存入的共计4.5亿元定期存单被质押,分别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和2.5亿元担保。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均应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在该等关联交易发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已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据《决定书》责令改措施内容显示,上述行为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智斌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会造成多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二是如果该等信披违规行为导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还会面临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不仅如此,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收回被占用资金的,该上市公司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控失效,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内控控制报告会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ST三盛表示,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北京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整改,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力争尽快消除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
为了避免此类违规事件的发生,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及监管,董监高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在面临实控人违规占用资金时,董监高要依法做出合理判断,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管理层独立履职,外部董事、中介机构‘人尽其职’是事前防范实控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关键。”王智斌对记者表示,“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而言,公司管理层是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而非对公司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公司管理层不应无条件听命于实际控制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公司高管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情形时,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高管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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