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65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12人。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于2023年6月13日发出通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该议案的通知时限,召集人已在本次会议上就豁免该议案通知时限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7)。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哲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哲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哲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王哲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王哲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王哲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王哲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李海歌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海歌,女,1955年7月出生。现任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调解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7月4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6月8日公告了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通知,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61.79%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临时提案的申请》,提议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李海歌,女,1955年7月出生。现任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调解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该临时提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3年6月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7月4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番禺路400号)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4日
至2023年7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天于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7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 《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7)。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67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22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4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9年6月5日,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议批准了豫园股份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7、2019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合伙人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第二期合伙人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8、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雪明已从公司离职,田左云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8万份由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09元/股调整为8.12元/股。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及4名激励对象共计72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公司已于2022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行权股份的登记手续。
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田左云、宋伟锋已从公司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44万份由公司注销。
同时,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的剩余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均放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1万份予以注销。
本次由公司注销的上述两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225万份。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事宜由董事会办理。上述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5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谢佑平、倪静、王哲、宋航作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授权。
2、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68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哲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哲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哲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王哲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王哲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王哲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王哲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李海歌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海歌,女,1955年7月出生。现任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调解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69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李海歌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李海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海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李海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海歌
2023年6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本人填妥的履历表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签署的声明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71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设立“复星汉兴(杭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拟联合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创信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组建“复星汉兴(杭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最终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创富”)担任基金管理人,豫园股份控股企业复星创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GP,指普通合伙人)出资0.2亿元,豫园股份下属企业(LP,指有限合伙人,或简称“豫园有限合伙人”)出资4.9亿元,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LP,或简称“杭州拱墅有限合伙人”)出资2亿元,安徽创信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LP,或简称“安徽创信有限合伙人”)出资1亿元,其他有限合伙人合计出资1.9亿元,成立复星汉兴(杭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基金规模为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设立“复星汉兴(杭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22-098)
上述基金全体合伙人已签署协议,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复星汉兴(杭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GB913
备案日期:2023年6月13日
后续公司将根据基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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