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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8日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72,222,2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777,778.2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股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聚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限售股股东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明、王振明、刘平泽、刘银娥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元(含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3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元(含税)。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明、王振明、孙俊良,公司董事刘国强、孙志忠、郭建,高级管理人员申建成、刘建国,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史彦勇、李子景等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出具的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10.17元/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该等价格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前述主体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已调整为8.70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前述主体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8.44元/股。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12-8493288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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