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1 证券简称:杰华特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9楼西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ZHOU XUN WEI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问问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勇、吴尔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41 证券简称:杰华特 公告编号:2023-033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因公司上市交易尚不满六个月,实际查询期间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2022年12月23日至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一日2023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2023年6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并经上述核查对象书面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本人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方案拟定等阶段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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