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06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玉明先生召集,并于2023年6月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玉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确认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信息,同时对发行方案表述进行微调,现重新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审议,监事会逐项审议了方案内容,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了《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7,000.00万元(含37,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并通过了《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并通过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定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审议并通过了《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审议并通过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审议并通过了《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审议并通过了《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审议并通过了《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审议并通过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审议并通过了《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审议并通过了《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审议并通过了《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审议并通过了《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审议并通过了《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审议并通过了《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审议并通过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8、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000.00万元(含3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如果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9、审议并通过了《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审议并通过了《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1、审议并通过了《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2、审议并通过了《违约责任》
(1)可转债违约情形
①在本次债券到期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②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③公司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④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⑤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⑥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其他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3)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本次发行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3、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六)审议通过《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063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鉴于报告期更新,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等相关议案。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阅读,公司就本次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涉及的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对已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1-3月相关财务数据,对《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相关内容及表述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二、《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对已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1-3月相关财务数据,对《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对已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1-3月相关财务数据及项目备案进展情况,对《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对已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1-3月相关财务数据,对《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五、《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修订情况
对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公开发行”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公司此次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文件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06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以下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37,000.00万元(含37,000.00万元)。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分别假设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于2024年12月底全部未转股和2024年6月底全部完成转股两种情况,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承诺,最终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37,000.00万元,且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为量化分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29.69元/股(该转股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日(2023年6月1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较高值,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假设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保持不变、上升10%和下降10%;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在预测公司2023年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础,假设除本次可转债转股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也不考虑其他未来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其他影响;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亦不考虑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因此,预计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来转股将使得本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优化主营产品结构,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1、业务关联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拓展公司铸造产能,与公司现有的锻造产能形成业务协同,拓宽公司产品品类,丰富公司产品布局,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更大程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本次项目的顺利实施能够满足市场对挖斗附件、行走附件、动臂附件产品需求,提高公司效益,同时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在工程机械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市场关联性
链轨节、支重轮、销套等工程机械“四轮一带”产品是公司核心产品,多数应用于挖掘机、推土机等履带式工程机械设备的行走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抗风险能力,公司扩大生产应用于挖掘机工作装置和行走机构的核心零部件,包括:挖斗附件、行走附件以及动臂附件。将有利于与工程机械主机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加强发行人对现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管理资源的利用,降低单位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发行人整体运营效率,降低系统整体运营成本。
3、技术关联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挖斗附件、行走附件以及动臂附件等产品,拟采用铸造工艺,通过将熔融的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再通过热处理、机加工等工序获得最终成品。公司深耕工程机械零部件多年,已深入掌握工程机械领域金属制品的金相性能、理化指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艺基于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并有一定的延伸补充,与公司长期以来大力投入的研发领域吻合,未来公司将形成铸锻件一体化的技术格局。
五、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已做好了人员、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储备,具体如下: 1、人员方面
公司历来都非常注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工作,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支行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销售团队,对于具有创新精神与成果的研发人员,公司在后续培养、职位晋升、薪酬待遇等多方面予以肯定,充分调动员工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为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还将进一步加大对行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并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团队的稳定性,以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方面
公司技术能力突出,是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中国锻压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公司技术中心已被认定为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拥有专利57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55项。公司凭借自身细分产品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核心合作方之一。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保持现有技术优势的同时,继续通过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的方式加强研发力度,以保证公司的研发优势。
3、市场方面
公司坚持“质量为先、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通过持续的工艺技术改进和产品创新,保持公司产品在性能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水平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形象,成为国内外知名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核心供应商,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三一重工(600031.SH)、徐工集团、山推股份(000680.SZ)、中国龙工(03339.HK)、柳工(000528.SZ)、中联重科(000157.SZ)等;同时,公司也顺利进入泰坦国际(TWI.NYSE)、日本小松等国际知名企业的供应链采购体系,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优势,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并掌握其产品需求及未来产品动向,保证公司产品的销售。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和股份总数将得到迅速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并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年产15万吨工程机械核心零部件智造项目(一期7万吨)”将显著提升公司现有产能,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确保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完善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七、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四)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公司董事会提议;(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二)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席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席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发行人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
(四)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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