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921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期,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法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法院)起诉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近日,我公司收到西乡塘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7民初6895至6900号共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青秀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3民初12155至12160号共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已受理该12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收到受理通知书时间:2023年6月14日
1.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5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73万元
2.我公司与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6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507万元
3.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7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030万元
4.我公司与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8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682万元
5.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9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341万元
6.我公司与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7民初6900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10万元
(二)受理机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时间:2023年6月15日
7.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5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342万元
8.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6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661万元
9. 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7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559元
10. 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8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817万元
11. 我公司与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9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979万元
12. 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60号]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17元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2起案件的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货款本金损失共计约7512万元,并向原告赔偿直至前述本金损失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7512万元为基数,自12起案件中各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按照各承兑汇票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及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约为1707万元。以上本息暂合计约为9219万元;
2.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与12起案件的被告二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下游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合同约定价格向原告购买海产品;签约后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值30%的保证金;半年内提货、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被告二按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向原告付清保证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与12起案件的被告一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以上简称上游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与下游合同标的物相同的海产品;签约后原告向被告一开立6个月远期承兑汇票;被告一收到货款后15日内组织货物并向原告交付《出库单》和《提货单》;被告一收到原告提货通知时协助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开立6个月远期承兑汇票后交付给被告一。
由于被告二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提货,原告遂通知被告一解除上游合同,并提出起诉要求被告一返还货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认定:“南百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现已确认的法律事实表明,案涉《货物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时并无约定的海产品参与交易”,并据此驳回了原告在该等案件中主张解除上游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被告一、被告二自始没有履行相关上游合同、下游合同的意思;其等目的是为了达到被告一、被告二占有、使用原告案涉资金之目的。现原告已付货款扣除已收的保证金后,尚有剩余款项共约7512万元未能收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故理应由该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现原告以被告一、被告二为被告提出起诉。
另,因二被告占有原告资金时间已将近五年(自汇票到期日起算),且在五年之内显然不会主动赔偿,故其等应当按照五年及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连带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三、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
此前,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5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我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11月5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0日及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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