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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 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 206 号)。现将《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及公司股票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 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 你公司在 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 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6月13日起停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4、《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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