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9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信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股东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信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鞍山信裕”)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444,88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6.00%)。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自上述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股份减持期间,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最低减持价格、最高减持股票数量等相关承诺为:
1)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2)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后续实施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持股5%以上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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