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2023年6月21日,共有4名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4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之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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