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

  经查,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新潮能源在获知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经公司此前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任职期间未出现影响其履职的情况。

  3.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力争以良好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