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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董事鲁国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董事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04,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鲁国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6月20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现将董事鲁国强先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27.55元/股-31.13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董事鲁国强先生的本次减持事项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董事鲁国强先生的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董事鲁国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董事鲁国强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有: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鲁国强先生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鲁国强先生的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鲁国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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