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3-042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4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7月4日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7月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80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7月4日至2028年7月3日。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99号文同意,公司5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银微转债”,债券代码“118011”。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银微转债”自2023年1月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1.95元/股。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8日起调整为31.7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银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银微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银微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7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微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人民币(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9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9-68859335
传真:0519-68850202
(二)保荐机构及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155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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