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期,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一审情况
2021年5月,我公司因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标特步公司应支付我公司未完项目改造(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4月,我公司收到西乡塘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1.确认标特步公司相对于南宁百货应承担的市建?世贸西城未完成项目改造(维修)费用为3508479.87元,应承担的违约金为701695.97元;2.驳回南宁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情况详见我公司2021年5月21日及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公告。
(二)二审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以及标特步公司于2022年5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2022年5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
2023年6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南宁百货及标特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法院终审判决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
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所涉另两起案件,即购房余款案、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详见2022年9月17日、2022年10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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