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5号)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80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3,025,471.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974,528.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一)、子公司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或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2、乙方为商业银行,是甲方本期债券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监管银行。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及利息存放至甲方在乙方处设立的专户。
3、丙方为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负责与乙方共同对甲方专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进行监督。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直至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徐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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