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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日常经营需要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海航嘉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养老”)与哈尔滨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提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7,0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只需相关孙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二、财务主要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北京海航嘉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债务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甲方及时全面地履行义务、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现由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7,000,000.00元。

  第二条  甲方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甲方承诺对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乙方在保证期间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哈尔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第五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确认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可以直接要求甲方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乙方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已获得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授权。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或收入证明。

  (四)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乙方进行个别清偿的,甲方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甲方授权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乙方可对甲方征信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四)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五)签署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六)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七)约定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四)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若甲方不履行前款(七)的通知义务,乙方按照原通信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相当于主债权的20%,如果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十三条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的情况,债务人又不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由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如下(4)方式予以解决。

  (1)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由贷款人向公证机构提供借款人的欠债证明。公证机构依据贷款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向保证人信函核实或电话(传真)核实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应按照公证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公证处的核实内容给予实质回应,保证人负有对债务已履行事实的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在甲方签字并加按指模,乙方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乙方转让债权无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其仍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同意,债务人经乙方同意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仍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方式及法律后果作出如下约定:

  (一)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二)本合同期内,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纸质信函等方式向保证人发出与本保证担保相关的通知,保证人明知:因保证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债权人、公证机关和司法机关,或者保证人和保证人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商业信函或诉讼文书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信函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移动通讯、传真送达的,以通讯信息、传真到达保证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关联方单位提供违规担保余额为148,410.54万元,该担保未履行程序未披露,已逾期。

  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为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满足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50,000.00万元人民币。

  五、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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