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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崇达”)、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深圳市三德冠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冠”)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授信业务需要,于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子公司与上述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信用保证。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和农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分别为深圳崇达、珠海崇达、大连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2亿元、2.4亿元,公司为这三家全资子公司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为三德冠提供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4,000万元授信额度三德冠已提供保证金,无需股东提供担保;其他8,000万元授信额度需三德冠股东提供信用保证),公司按照49%的持股比例为三德冠本次授信融资业务提供3,920万元的担保,三德冠其他股东楼宇星、吕亚为三德冠提供全额担保。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深圳崇达、珠海崇达、大连崇达、三德冠提供不超过12.2亿元、4亿元、3.7亿元、2亿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贰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额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范围

  本次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被担保方为珠海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贰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额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范围

  本次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与农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被担保方为大连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肆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被担保方为三德冠)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 );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止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签署的合同总金额为444,797.3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88.80%;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105,622.7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1.09%。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农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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