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3-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5963元(调整后,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分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合计有756,214股,不参与本次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元(含税)。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4,827,261股,扣除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756,214股后,实际参与分配股数共154,071,047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5,942,073.60(含税)。
(2) 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以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4,827,261股,扣除已回购股份756,21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4,071,047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5月12日登记完成,增加流通股357,251股,已于2023年5月17日上市流通。
因此,每股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45,942,073.60元(含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154,071,047股≈1.5963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596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96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96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4366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4366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366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596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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