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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爱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项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审议通过《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1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公司使用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对交易方形成依赖。

  ●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清华大学许可公司使用专利号为ZL202011225786.9的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王希勤

  举办单位:教育部

  开办资金:184219 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艺术学类学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清华大学许可公司使用专利号为ZL202011225786.9的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条中规定的重大交易。

  四、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清华大学

  被许可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利的技术内容:

  专利名称:量子密钥分发方法、装置和系统(专利号:ZL202011225786.9);

  (三)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实施标的技术,许可期限3 年;

  2、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标的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

  3、授予被许可方普通许可的,合同期内标的技术的专利费用由许可方承担;授予被许可方独占/排他许可的,合同期内标的技术的专利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四)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本次合同固定使用费10万元,被许可方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所形成产品/服务的销售额(含税)的10%支付提成。

  (五)技术资料及交付

  许可方自收到被许可方依约支付的全部固定使用费10日内,向被许可方支付本项专利技术的相关资料。

  (六)技术秘密及保密义务

  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交付的与实施标的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交付时已属于公开信息者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七)违约处理

  1. 被许可方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使用费外还应当按照逾期金额2‰/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许可方义务顺延;逾期两个月仍不支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使用费。

  2. 许可方逾期交付技术资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按照逾期金额2‰/日的标准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被许可方义务顺延,违约金上限为被许可方已支付金额10%,逾期2个月仍不交付技术资料的,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

  3. 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

  六、专利许可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1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签订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具体提成以合同约定为准。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彭承志先生、王兵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因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与中科大发生关联交易,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中科大的专利许可情况如下:

  1、获得专利号为CN201910065946.9(专利名称:任意波形发生系统)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2、获得专利号为ZL201710465386.7(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和名称为“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3、获得专利号为ZL2017114391447(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ZL2017114391860(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ZL2018114136842 (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的3项专利和名称为“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中科大持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科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科大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中科大持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科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96 号

  法定代表人:包信和

  举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开办资金:135351 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类学科高等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出版。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与中科大发生关联交易,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中科大的专利许可情况如下:

  1、获得专利号为CN201910065946.9(专利名称:任意波形发生系统)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2、获得专利号为ZL201710465386.7(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和名称为“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3、获得专利号为ZL2017114391447(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ZL2017114391860(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ZL2018114136842 (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的3项专利和名称为“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2 条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二)专利的技术内容:

  专利技术:任意波形发生系统(专利号:CN201910065946.9);

  (三)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按上述期限每半年将销售额提成汇入许可方开户行。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六)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七)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九)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二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二)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技术: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专利号:ZL 201710465386.7);

  2、专有技术:“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

  (三)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按上述期限每半年将销售额提成汇入许可方开户行。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六)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七)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九)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三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二)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技术: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专利号:ZL 2017114391447);

  2、专利技术: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专利号:ZL 2017114391860);

  3、专利技术: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专利号:ZL 2018114136842);

  4、专有技术:“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

  (三)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按上述期限每半年将销售额提成汇入许可方开户行。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六)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七)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九)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中科大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在量子领域的研究开发处于领先地位,具备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中科大签署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行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彭承志先生、王兵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 3 位监事的全票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与中科大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3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7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7月14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14日

  至2023年7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议案二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一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建伟、彭承志、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 7月 12日 9:00-17:0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 2023 年7月12日 17:00 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证券与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3年 7月12日 17: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二)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

  邮编:230094

  电话:0551-66185117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7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28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彭承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四项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盾电力”)签订2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555.00万元。包含上述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与浙江国盾电力签订销售合同。

  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累计金额694.88万元(已剔除公司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审议通过《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续签3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申请号为CN201910065946.9、ZL2017114391447、ZL2017114391860、ZL2018114136842、ZL201710465386.7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本次续签无入门费,按合同约定进行销售分成。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彭承志先生、王兵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3、审议通过《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清华大学签订1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得清华大学专利号为ZL202011225786.9的1项专利的实施许可,本次合同签订的固定使用费为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第二、三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0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拟与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盾电力”)签订2份销售合同,对其销售及提供合计555.00万元的量子通信相关产品。

  ● 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的金额累计694.88万元(剔除公司已履行过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与浙江国盾电力签订相关合同(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因日常业务需要,公司拟与浙江国盾电力签订2份销售合同,对其销售合同金额预计为555.00万元的量子通信产品。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的金额累计为694.88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与浙江国盾电力签订相关合同(剔除公司已履行过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预计加上此次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江国盾电力的交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剔除公司已履行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0幢706-717室

  法定代表人:盛殿新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6月1日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量子计算技术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国盾电力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股 4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浙江国盾电力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日常业务需要,公司拟与浙江国盾电力签订2份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合同金额预计为555.00万元的量子通信产品。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694.88万元(剔除公司已履行过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以上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2 条中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并符合第7.2.7条中规定的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此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活动所需。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价格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虑原料价格、技术复杂程度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定价。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拟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一

  (1)主体: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量子通信相关产品

  (3)支付方式: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逾期交付或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二

  (1)主体:浙江国盾量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量子通信相关产品及配套软件

  (3)支付方式: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逾期交付或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浙江国盾电力定位是推动量子技术在电力领域的应用和研究,促进量子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进一步加快推动量子技术实用化产业化发展。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在就上述交易签署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信誉,有利于公司业务活动的持续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董事的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 3 位监事的全票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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