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版)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T-4日前(含T-4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29日(T-7日)至2023年7月3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7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7月6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不超过110.0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7月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7月12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长江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10.00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7月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长江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长江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长江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列示如下: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2023年7月4日(T-4日)前(含T-4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2023年7月7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7月12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得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长江创新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7月7日(T-1日)进行披露。
如长江创新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6月30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成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异常名单及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9)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6月27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和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苏州规划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资料。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如有问题请于2023年6月29日(T-7日)至2023年7月3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致电咨询电话021-61118541、021-61118542。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EXCEL电子版文件和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提交步骤
投资者请登录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s://emp.cjfinancing.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7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正在发行项目页面点击“网下投资者登录”、“苏州规划”或“进入询价”链接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登录成功后可进行信息填报,点击“进入询价”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和正确的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的资料进行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后上传(所需提交的资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五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提交审核”。
2、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投资者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苏州规划”项目下方的“承诺函模板”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
(2)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版。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
(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6)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7)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PDF盖章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具体要求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6月27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长江保荐投资者平台上传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苏州规划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3年6月29日,T-7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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