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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广州宏升一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标的基金”)

  ● 投资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 风险提示:

  1、标的基金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方能运作,存在不确定性;

  2、标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及其他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植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顺投资”)与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穗科战略(广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宏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宁金海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全日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千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沃米(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叠标、胡裕堂、李宗、李亚君、郝莉、汤晖等15方签订《广州宏升一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植顺投资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认购标的基金份额,持有的份额比例为5.00%。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各投资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认缴出资额。

  2、投资事项审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总经理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1、普通合伙人名称: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投资”)

  2、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89531479Q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34层3403C、3404单元

  5、法定代表人:刘乐仁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02-10

  8、营业期限:2012-02-10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10、股权结构:

  

  宏升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付恩平。

  11、宏升投资作为本次标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1020。

  12、宏升投资简介及主要投资领域:

  宏升投资成立于2012年2月,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于2015年4月完成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1020。宏升投资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及投资管理业务,以智能制造、文化教育、大健康为投资主线,逐渐形成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和一级半市场定向增发为主的业务体系。先后发起设立了“深圳前海宏升优选系列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前海成长系列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参与了华鹏飞(300350)、岭南股份(002717)、苏大维格(300331)的定向增发投资,参与了利元亨(688499)、豪尔赛科技(002963)、广东金钟、广特股份、通力定造等公司的投资。宏升投资是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2022年批次储备合作机构。

  1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宏升投资与本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宏升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标的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上述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标的基金正在募集过程中,最终合伙人名单以基金业协会最终备案更新为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广州宏升一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CGW0WH0G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4、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501-2房

  5、执行事务管理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7日

  7、基金存续期:5年

  8、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等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9、认缴出资规模:10,000万元

  10、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1、截至本公告日,标的基金正在募集过程中,该基金规模及合伙人情况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终备案更新为准),且标的基金尚需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审批、备案,可能存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审批、备案不通过的风险。

  12、基金的募集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基金总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植顺投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比5.0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广州宏升一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501-2房

  3、合伙目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股权投资与并购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投资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领域具备独特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并经过整合、价值提升后上市/出售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本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等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合伙期限与经营期限

  标的基金合伙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为5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前2年为基金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6、投资领域

  标的基金重点投资于《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中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领域。本基金在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本基金规模的60%。投资方式主要为以增资扩股、受让原股东持有股权等形式对符合本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权益类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基金基础规模的50%。

  7、投资退出

  投资期满前通过IPO、并购重组、与第三方进行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从投资项目退出,并对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

  (二)合伙人及出资

  1、普通合伙人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即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

  2、有限合伙人

  标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有限合伙人新兴基金出资时间应在2024年4月30日前,除新兴基金外的其他合伙人的缴付出资时间为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日后20个工作日内缴足。

  3、募集结算资金监管

  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监督银行为合伙企业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合伙企业财产等。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募集资金监督银行签署的银行结算资金监督协议规定的程序。

  (三)基金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基金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

  基金收入:包括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扣除投资额之后的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基金净利润:为基金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

  可分配资金: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资产,包括实现的基金净利润和回收的资金。

  超额收益:指可分配资金按合伙协议约定超出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的部分,超额收益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

  2、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三部分: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1)在基金投资期内,年管理费按实缴出资总额的2%提取;(2)在基金退出期内,年管理费为未收回投资额的2%,但累计(含投资期和退出期)提取最多不超过4年;(3)根据第八条第3款延长投资期及退出期的,在基金投资及退出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4)基金清算期间,不收取管理费;(5)管理费按年度支付,采用合伙企业账面计提的方式,无需有限合伙人另外支付。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基金承担。

  基金运营费用,根据《合伙协议》第17条第4款约定的费用明细从管理费中支付。

  各方确认,除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已明确的基金运营费用外,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及分配金额: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应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其对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如有余额,基金管理人则按如下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超额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收益不重复计算):

  A)基金年化收益率在低于或等于10%时,基金管理人无业绩奖励;

  B)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10%时,基金管理人提取20%的超额收益作为业绩奖励,但在基金收益的20%分给基金管理人,80%分给出资人后,如果各合伙人的实缴资本自缴付之日至该等分配时点期间内没有达到每年(按照365天计算)10%单利计算的门槛收益,则由管理人从其分配的20%超额收益中返还给各有限合伙人,以实现各有限合伙人每年10%的门槛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取的超额收益,应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进行核算;基金全部项目退出后,根据基金整体收益率按以上情形最终核算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并据此对前期基金管理人已提取部分进行调整后最终分配。

  4、基金债务

  标的基金不得对外举债。基金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基金费用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标的基金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基金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基金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

  (2)拟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决定除新兴基金推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之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任人选。

  (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依据合伙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6)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7)企业清算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基金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9)聘任和解聘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决定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数额。

  (10)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a)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b)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c)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d)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e)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等;f)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按照普通合伙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基金报告。

  (2)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合伙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b)对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c)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基金合伙人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d)应基金合伙人要求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有限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e)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普通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3)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4)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5)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当本基金届满产生亏损时,首先以自身出资额充抵亏损。

  (7)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8)向有限合伙人及时并如实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9)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10)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

  (11)配合本基金或本基金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金净值评估。

  (12)普通合伙人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且系依据适用法律和规范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13)普通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通过借贷、发行债券等负债方式筹集出资或代其他自然人或机构进行出资的情况。

  (14)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不违反适用法律和适用私募法规、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协议。

  (15)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

  (7)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合伙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8)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9)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0)在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2)企业清算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3)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

  (14)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合伙协议第十二条等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2)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3)对本基金的债务按合伙协议约定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除按合伙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6)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且系依据适用法律和规范(i)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ii)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如需)的非法人制的集合投资载体;或(iii)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7)有限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通过借贷、发行债券等负债方式筹集出资或代其他自然人或机构进行出资的情况;

  (8)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伙事务执行、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及管理人

  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除非根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期限与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

  2、投资决策委员会

  (1)本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根据合伙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合伙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行使投资决策权。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推荐3名委员,新兴基金有权推荐1名投决会委员,穗科基金有权推荐1名投决会委员。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经全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80%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例会,经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3)合伙人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并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其职责,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书面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同时提供审议事项足够的背景和信息,以便合伙人能作出决定,不得讨论未经通知的事项);对于临时会议,则应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书面通知上述事项。

  (5)本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可以传真等书面通讯方式进行。

  (六)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合伙协议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未经新兴基金同意不得减少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2、本基金的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本基金的财产份额出质。

  (七)入伙、退伙及转变

  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1)用于本基金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资金;(2)符合合伙协议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3)对本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认知,愿意承担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专业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基金管理能力;(5)担任本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和规定;(6)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2、由于本合伙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封闭运作的要求,除合伙协议特殊约定的情形,以及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外,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八)、违约条款

  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违反适用法律、适用私募法规及合伙协议任何条款或勤勉谨慎的善良管理人职责给本基金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基金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事项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存在的风险

  (1)标的基金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方能运作,存在不确定性。

  (2)标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公司会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对基金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及时了解产品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加强监督,并提前做好资金管理安排,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能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投资事项所用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额度相对有限,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1、宏升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宏升投资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标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标的基金中任职。

  4、公司对标的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

  5、公司在本次投资事项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6、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形。

  7、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和后续计量。

  七、备查文件

  1、广州宏升一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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